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1號債權人開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昕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德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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