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温啟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臺灣新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05年4月23日上午10時半選舉清算人股東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並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暨上開表冊已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該次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四、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不得為同日)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清算人温啟堂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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