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鄭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詩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5,349元正未給付,其中32,422元為消費款;1,72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22元
鄭詩穎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