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炫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及錠劑半顆(合計驗後淨重參點捌貳玖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炫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轉讓及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20432號、110年度偵字第38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毒品係供施用所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2、1064、1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錠劑半顆及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民國109年11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3851號卷第1
21、21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