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竊取李英珠土地上以及國有靠近河川地之砂石,被告承認雇工挖砂,但否認犯行,辯稱是經過鄰近土地地主丙○○○○之同意而挖取,原審不採被告辯詞,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
二、被告上訴雖然一再陳稱採砂是得到地主丙○○○○之同意,被告完全不知道是竊取國有的砂石等語。經查:
(一)被告在警詢中陳稱載運的砂石是賣給 宏敏 砂石場,而且也承認1立方米砂石是30元(原審卷頁7),再從被告確實是付錢雇用 劉明發 等人從事挖砂載運的工作,有 王建興 等人在警詢中之陳述可證(警卷頁9以下),則被告既然是在進行砂石買賣的生意,自然應該瞭解砂石採取的相關規定,被告採取本案的砂石,既然是堆放在河川邊,理應查詢出售該批砂石的人是否有採砂許可,豈可只是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就擅自挖取砂石。
(二)丙○○○○雖然在警詢中證稱的確是他同意被告前往採取砂石,因為被告是多年朋友,他說需要砂石,便答應他前往取砂,現場的砂石都是旺記砂石場所遺留下來的(警卷頁3),但查旺記砂石場並沒有取得採砂許可,有花蓮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各函附卷可稽(本院卷頁34),則 陳高義榮 縱然同意被告採取砂石,也不能阻卻被告竊盜犯行的故意。更且,河川駐衛警 潘文生 證稱:被告挖取砂石的地點幾乎都是在河川地,經過測量後,只有一小部分是佔到陳高 黃義榮 之土地,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並沒有核准被告在該土地上挖取砂石(原審卷頁202),既然被告挖取砂石的地點不在丙○○○○的土地上,則被告縱然取得地主的同意,也不能阻卻被告竊取砂石的故意。
(三)被告再辯稱所採取的砂石都是成品,而依照被告所提出現場照片所示(原審證物袋),現場的砂石的確都是經過適當分類,而且數量不少。但是這些砂石如前所述,並不是合法砂石業者所留下來的,縱然是成品,也不能阻卻被告的竊盜故意,更且查獲之警員謝金鳳證稱:在現場有看到許多新挖的痕跡,從新挖的痕跡挖取的砂石也都已經經過處理的石頭,查獲的地點好像之前是一個砂石場(原審卷頁193),而另外一位查獲之派出所警員 林鉅祥 證稱:當天發現有5、6部卡車載運砂石迅速離開,我發現很可疑,因為當地的砂石場已經廢棄很久了,查獲的砂石被挖取後堆置在河床的坡崁,被查獲卡車所載運的砂石都是經過洗選的(原審卷頁195)。在辯護人詰問時明確證稱:本案砂石就是旺砂石行所廢棄的,全村人都知道,之前景氣好時沒人要,現在景氣不好就有人會來要(原審卷頁197),又證稱:現場砂石數量很大,堆積位置不對,如果是旺記砂石場預留下來的,不會堆在河床上,因為砂石場已經倒閉了,我查不出來,如果查出來,我一定會移送法辦(原審卷頁198),更足以證明被告對於所採取砂石並不是合法採取砂石的情形理應有所知悉,被告所辯,未可採信。
綜據上述,被告竊盜犯行足以認定,被告否認犯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刑。又被告犯罪時間是在95年7月刑法修正前,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舊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該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