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告 簡文慶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告 曾慕睿 ( 曾文達 之承受訴訟人)
曾文通
曾文凱
徐曾玉霞
曾玉美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處長( 李國祿 )
訴訟代理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社工員 謝學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