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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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告 簡文慶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告 曾慕睿曾文達 之承受訴訟人)

曾文通

曾文凱

徐曾玉霞

曾玉美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處長( 李國祿

訴訟代理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社工員 謝學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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