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啓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如 即富玖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