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相對人洪菘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違約事實之證明。
二、授信契約書或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