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亨格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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