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聖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本金新台幣71,346元部分得按年息百分之
19.97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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