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0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0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6月12日以「馬達定子之極片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4項、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3年3月30日
(93)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3202959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278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