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偉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一0四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由最高法院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五八六三八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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