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閔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昭閔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5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