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精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1,000,000元│101年8月4日│AB0000000│├──┼─────────┼───────────┼────────┤│002│1,800,000元│101年9月4日│AB0000000│├──┼─────────┼───────────┼────────┤│003│350,000元│101年7月23日│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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