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源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