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翰昇 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被告 許天助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