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張之瑜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請求協同點交屋內設備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請求協同點交屋內設備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同法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請求協同點交屋內設備等事件之當事人,為聲請再審,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請求協同點交屋內設備等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程序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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