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