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陳言璞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詹志浩 上列列被告因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