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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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購價差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威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
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