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468號債權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務人 許智捷 律師即 林潺養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潺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拾伍萬元②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