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邱紹智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尚諭 、 林妍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