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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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儲惠蘭 債務人 李正忠 即竑達企業社債務人 李澄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