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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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巫碧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字第1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6,
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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