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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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宏濱 食品行即 游益豐 被告 鍾旻成
鍾旻宏 許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宏濱食品行即游益豐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鍾旻成、鍾旻宏、許雅婷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旻成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963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