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上訴人 吳建樑 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B女(即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
C男(即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判決主文第一項:40萬+30萬+30萬=1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