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89號原告 吳莞蓁 被告 陳騰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分別經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主張為侵權行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已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參照上開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將附民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