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 劉彩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及12萬元(證二),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26日起至125年4月26日止,利率現依年利率2.15%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5%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0.8%,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0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0年3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3,461,8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彩良│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36342││月26日起│││││4元│││││├──┼───┼─────┼──────┼──────┼───────┤│002│新臺幣│劉彩良│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8430││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彩良│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634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劉彩良│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430││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