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中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國民
號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
31日以95年度中秩字第58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
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5,000,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