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郭重鑾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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