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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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告 呂絨婷 兼訴訟代理人 柳清隆 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賴翊芃 郭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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