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06號

原告 許朱慧 (住所地詳卷)

被告 凌澤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後之核算金額不一致,應予以確定;被告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戴良華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未經戴良華簽名或蓋章,不生委任效力,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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