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海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