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2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判決已為減刑之諭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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