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業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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