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遊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建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主張建物占用之面積為43坪(即上開土地之面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萬2,500元【計算式:145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萬8,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268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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