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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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錦福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