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聲請人 游阿綢 法定代理人 梁蘋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玉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