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0月確定,於民國
104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耀郎前因:㈠施用及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724號、第10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5月、3年7月(2罪)、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4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㈣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6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經移送執行,並與前開㈤部分之刑接續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8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