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苑齡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苑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9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