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照庭 即 林雅惠 代理人楊志律師保證人 許金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何建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第1至65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155元,第66至72期每期清償14,500元,總清償金額696,575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34%,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3司執消債更6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自營晶柏美髮工作室,每月營收約42,803元,扣
除營運成本,每月淨利約為26,916元,有其101至103年度帳目表、美髮產品買賣合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費繳納單據、管理費單據等在卷可稽,爰以26,916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曾○智(00年00月生)
,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所須分擔之費用為5,435元【計算式:10869÷2=543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又曾○智於109年12月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爰以5,435元列計其第一階段(第1至65期)應分擔之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 陳報 須與其2名弟妹共同扶養其父林○財(45年4月
生)、母林○琴(00年0月生)。經查林○財、林○琴於101、102年度均無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林○財每月固領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津貼3,50
0元,惟參照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上開津貼尚不足敷生活所需,另林○財名下有汽車1輛,林○琴名下有不動產4筆,未經處分變價前,尚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堪認其等均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父母之費用各為2,456元【(00000-0000)÷3=2456】、3,623元【10869÷3=3623】,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扶養父母之費用僅各為2,000元,合計4,000元,爰以每月4,000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父母之支出。
㈣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居住於其婆婆之房屋,其陳報
個人每月生活必需支出,包括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10
0元、通訊費1,400元、健保費749元及水電瓦斯費630元,共9,879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債務人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9,879元,已低於上開標準,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自屬可採。
㈤另依本院向債務人所投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
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合計15,278元,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以該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953,230元【15278+(26916×72)=0000000】,再扣除其自己及應分擔子女、父母之必需生活費用1,352,563元【(9879+4000)×72+5435×65=0000000】,所剩600,66
7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540,600元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696,575元,較540,600元多出155,975元,自堪認其已盡力清償。
㈥此外,本件更生方案尚有債務人之婆婆丁○○擔任保證人。
查丁○○目前於 陳駿吉 中醫診所擔任助理,每月薪資約23,000元,且其每月尚領有勞保退休金11,616元,名下並有不動產4筆,有在職證明書、銀行存簿內頁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其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9,000元、房屋貸款9,000餘元後,尚有餘裕足以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亦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65期,每期(月)9,155元;第66至72期,每期││(月)14,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0.34%││5.債務總金額:6,734,423元。││6.清償總金額:696,575元。││7.保證人:丁○○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第66期至│6年清償總│││││65期每│72期每期│額│││││期金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19,191│1,929│3,055│146,770│││股份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0,180│55│87│4,184│││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98,485│134│212│10,194│││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41,193│736│1,166│56,002│││股份有限公司│││││├──┼────────┼─────┼───┼────┼─────┤│5│丙○(台灣)商業│66,320│90│142│6,8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48,217│338│535│25,715│││股份有限公司│││││├──┼────────┼─────┼───┼────┼─────┤│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17,728│296│468│22,516│││有限公司│││││├──┼────────┼─────┼───┼────┼─────┤│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877,201│1,193│1,889│90,768│││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19,030│1,113│1,763│84,686│││股份有限公司│││││├──┼────────┼─────┼───┼────┼─────┤│10│甲○(台灣)商業│445,510│606│960│46,11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92,423│669│1,060│50,905│││股份有限公司│││││├──┼────────┼─────┼───┼────┼─────┤│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8,030│269│427│20,474│││股份有限公司│││││├──┼────────┼─────┼───┼────┼─────┤│1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42,037│193│306│14,687│││有限公司│││││├──┼────────┼─────┼───┼────┼─────┤│1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82,119│519│822│39,489│││有限公司│││││├──┼────────┼─────┼───┼────┼─────┤│15│乙○○○資產管理│407,860│555│879│42,228│││股份有限公司│││││├──┼────────┼─────┼───┼────┼─────┤│1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38,899│460│729│35,003│││股份有限公司│││││├──┼────────┼─────┼───┼────┼─────┤│總計││6,734,423│9,155│14,500│69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