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戴季全
里斯特資訊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惠婷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 律師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馮昌國律師被告 徐有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7
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