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曾韋瑄

李春梅

曾侶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26,9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韋瑄邀同債務人李春梅、曾侶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6,94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韋瑄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春梅、曾侶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943元

李春梅、曾侶萌、曾韋瑄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943元

李春梅、曾侶萌、曾韋瑄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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