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石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