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宏明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2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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