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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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2號
106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72號、第3238號、第4819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