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莊光明 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贈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贈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81年6月22日以府建三字第8104129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健全相對人之董事會社務運作及明確規定董事及監察人組成方式規定之相關事項,經董事會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關捐贈暨組織章程條文第5、7、28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因涉及捐贈暨組織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贈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贈暨組織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相對人董事會第之5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1011740157號准予變更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贈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