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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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請人 陳佳賢
洪雪芬 張 吳雪珠 陳建勳 鄧庭道 阮福海 阮文謙 吳春位 阮文順 黃春南 兼上10人共同代理人 程振源 上11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魏瑞霞 相對人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