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郭家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4日所為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再按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於107年5月28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聲明上訴意旨,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