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婚字第91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有二部分: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5,805,149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778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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